泗水中商会章程(试用版)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本商会官方名称为印尼泗水中商会。

印尼语名称为:Perkumpulan Amal Tionghoa Surabaya Indonesia。办公地址:Jl. Embong Trengguli No.22 Surabaya Indonedia

第二条 本商会性质:在印尼政府合法註册的非盈利性社会公益机构。

第三条 办会宗旨:

本商会在严格遵守印尼的宪法、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前提下,为促进印尼本国华人华侨中小企事业单位之间,及其与中国中小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交流合作,共同发展,组织志同道合者,实现资源共享,优势互补,进而取得双赢而不懈努力。同时也履行企业家的社会责任,为印尼本土生活极端贫困的群体提供力所能及的公益爱心帮助。

第四条 办会方式:

本商会秉持“以商养会,以会促商”的理念,坚持取之于社会,用之于社会,欢迎社会各界、会员单位、会员在资金和物资等方面进行捐赠,同时积极挖掘和整合会员的社会资源及其所在领域的优势,致力于畅通政府与企业、企业与企业、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商务渠道,并以此无偿服务政府、服务社会、服务会员,繁荣经济建设。

第二章 活动范围第五条 商务区

第六条 公益区

根据实际情况,组织各类公益爱心活动。

第七条 联谊区

根据实际情况,每年组织一次大型中秋联欢活动。

第三章 会员

第八条 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本着自愿原则,提交申请材料,经审核后,符合条件者,方可成为本商会会员。若会员退会,亦应书面通知本商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不履行义务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超过一年者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九条 会员资格:1、承认并遵循本商会章程:2、凡在印华商中小企业自营者;3、中国公民在印尼有长期居住权;4、长期定居在印尼及印尼籍华裔人士经营有自己的企业;5、在印从事商务或专业活动的精英人才;6、已退休资深印资企业经营者、国家或社会团体的主管人员。

第十条 会员权利:1、会员享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2、会员有权对本商会所举行的各种会务活动提出建议或意见;3、如有需求,会员可向本商会提出书面申请,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,可获得本商会符合法律和商会功能的支持和帮助;4、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5、对本商会财务收支状况进行监督;6、享有本商会提供的商务信息和咨询服务。

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:1、执行本商会决议;2、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;3、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;4、按规定交纳会费;5、向本商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第十二条 入会申请:1、个人填写、提交完整的《泗水中商会志愿入会申请表》;2、会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通过;3、缴纳第一年会员费;4、颁发会员证。
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,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后予以除名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

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商会最高权力机构,职权:

第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为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,行使商会最高权力。其成员由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组成,职权:

第十六条 秘书处为本商会常设工作机构,归会长办公会议直管,秘书长全面负责商会日常运营的具体事务。

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。代表大会须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为有效,事项表决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一般事项,会员大会可以采用视频、电子邮件、微信等网络方式,实现部分会员远程参会和表决。对表决事项未明确表明赞成、反对或弃权的,视为赞成与会人员的多数表决意见。

第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议按常规每周召开一次。但根据实际工作,可以增加或减少频率。会长办公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五章 机构领导

第十九条 本商会最高决策层设会长、常务副会长各一名、副会长若干名;非领导岗位设立创会会长一名、名誉会长、永久名誉会长若干名。

第二十条 会长负责商会全面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
第二十一条 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可由分管文书的副会长兼任,行使下列职权:

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领导任职资格需满足如下五点:

第二十四条 任期: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三年,任满到期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班子及其班子成员。允许无限届连任。

第六章 运营经费

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设立独立账户,专人专管,专款专用。经费来源为:各行各业机构及个人的资金赞助和捐款;专题活动缴纳的活动费;会员缴纳的年费(企业 5j /年;个人 2jt /年)。经费收支情况按年度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。

第七章 商会终止

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、合并等种种原因需要注销时,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。本商会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政府备案,由登记机关审查同意。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指导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指导机关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政府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附则: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后生效,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本商会所有。

2024 年 8 月1 日

了解入会请联系千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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千岛-林海